前 言
本标准是南汇水蜜桃合作联盟标准,适用于南汇水蜜桃品牌合作联社各成员使用。
本标准参照DB31/T346—2005制定,本标准指标高于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品牌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桃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凤蜜露果蔬专业合作社、上海申凤桃业专业合作社、上海桃咏桃业专业合作社、上海南汇民信桃业专业合作社、上海塘下小憩农家乐专业合作社。
本标准行业归口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品牌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厉建飞、沈英隆、陈志刚、何明芳、王凤娟、姚全军、张忠
本标准于2012年4月首次发布。
南汇水蜜桃
1 范围
本标准定了南汇水蜜桃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浦东新区南汇水蜜桃品牌合作联社生产的南汇水蜜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855-2008 新鲜水果和蔬菜 取样方法
GB/T 10470-2008 速冻水果和蔬菜 矿物杂质测定方法
GB/T 12143-2008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NY/T 586-2002 鲜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按照NY/T586—2002的规定。
3.1 果形
主要的形状有圆形、卵圆形、椭圆形等。
3.2果实色泽
果皮底色可分为绿白、白、乳白和红,果皮着色可分为粉红、红、紫红。
3.3 充分发育
果实已长成应有的大小和形状。
3.4成熟度
果实成熟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采收成熟度应达八成熟或以上。
3.5 八成熟
果实底色的绿色大部分褪尽,呈现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表现出品种应有的外观和风味。
3.6 果面缺陷
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果面损伤。
3.7 梗洼处果皮损伤
果实梗洼处的果皮受到的机械性破坏。
3.8 虫果
被食心虫危害的果实。
3.9 虫伤
果实表面被虫咬伤造成伤痕。虫伤面积包括伤口周围的已木栓化组织。
3.10 畸形果
外观有不正常的明显突起或凹陷,以及偏缺的果实。
3.11异常的外来水分 abnormal water
由于雨淋、挤压破损、裂果、腐烂等出现的水分。由于温差造成的结露现象不属于异常的外来水分。
4 产品分类
按照产品品种不同可分为:白凤、湖景蜜露、新凤蜜露、大团蜜露、浅间白桃、塔桥一号、川中岛和玉露
5 要求
5.1 外观等级
南汇水密桃果实外观等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南汇水蜜桃外观等级指标
等级
|
特级
|
特一级
|
特二级
|
外观
|
果实充分发育完整良好,新鲜洁净,无褐变、病害、虫害、刺伤、无异常的外来水分,无异常气味或滋味,具有可采收成熟度,整齐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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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形
|
果形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
|
果形具有本品种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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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果形稍有不正,但不得有畸形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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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实色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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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品种成熟时应有的色泽,各主要品种的具体规定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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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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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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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压伤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梗洼处果皮损伤
|
不允许
|
允许损伤总面积不超过0.5cm²
|
允许损伤总面积不超过1.0cm²
|
磨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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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
允许轻微磨伤一处,面积不超过0.5c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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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轻微不褐变的磨伤,面积不超过1.0c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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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果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虫果
|
不允许
|
允许轻微虫伤一处,总面积不超过0.03cm²
|
允许轻微虫伤一处,总面积不超过0.03cm²
|
注:果面缺陷不超过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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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理化指标
南汇水蜜桃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南汇水蜜桃理化等级指标
品种
|
色泽
|
特级
|
特一级
|
特二级
|
单果重(g)
|
可溶性固形物(%)≥
|
可滴定酸(%)≤
|
单果重(g)
|
可溶性固形物(%)≥
|
可滴定酸(%)≤
|
单果重(g)
|
可溶性固形物(%)≥
|
可滴定酸(%)≤
|
白凤
|
果底乳白,阳面具红霞
|
250≤m≤275
|
12
|
0.3
|
225≤m<250
|
11
|
0.3
|
200≤m<225
|
11.0
|
0.3
|
湖景蜜露
|
果底绿白,全果面散布细小红点及红斑
|
250≤m≤275
|
12.5
|
225≤m<250
|
12
|
200≤m<225
|
12.0
|
新凤蜜露
|
果底绿白,全果面散布细小红点及红斑
|
250≤m≤275
|
12.5
|
225≤m<250
|
12
|
200≤m<225
|
12.0
|
大团蜜露
|
果底绿白,全果面散布细小红点及红斑
|
275≤m≤300
|
12.5
|
250≤m<275
|
12
|
225≤m<250
|
12
|
浅间白桃
|
果底绿白,全果面散布细小红点及红斑
|
275≤m≤300
|
12
|
250≤m<275
|
11.5
|
225≤m<250
|
11.5
|
塔桥一号
|
果底绿白,全果面散布细小红点及红斑
|
250≤m≤275
|
12
|
225≤m<250
|
12
|
200≤m<225
|
12.0
|
川中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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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底绿白,全果面散布细小红点及红斑
|
275≤m≤300
|
13
|
250≤m<275
|
13
|
225≤m<25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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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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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底乳白,有红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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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00
|
13
|
175≤m<200
|
13
|
150≤m<175
|
13
|
注:同一等级的单果重差在25g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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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验方法
6.1外观等级检验
按NY/T586-2002的5.1规定执行。
6.2理化检验
6.2.1 果重
用电子天平称量,数值以g表示。
6.2.2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
按GB/T 12295 规定执行。
6.2.3 可滴定酸
按GB/T12143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交收检验
7.1.1组批:每次交货的同一品种、同一产地、同时采收的为一批。
7.1.2取样:按GB/T8855规定执行。
7.1.3交收检验项目:外观、果实质量。
7.1.4判定规则:若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复检,仍不合格,则为不合格品。
7.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3年进行一次;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7.2.1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经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只。
7.2.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7.2.3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8 包装和标志
按Q/ILPO 4的规定执行。
9 运输和贮存
按NY/586—2002的第八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