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联盟)标准
Q/ILPO 3.3—2013
南汇翠冠梨包装标识规范
2013—07—11发布 2013—07—18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品牌专业委员会
前 言
本标准是南汇翠冠梨合作联盟标准。适用于南汇翠冠梨品牌合作社联社各成员使用。
本标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产品标识标准规定》,结合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以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制定。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品牌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昌汇瓜果合作社、上海桃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塘下小憩农家乐专业合作社、上海零珊果蔬专业合作社、上海航海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桃咏桃业专业合作社。
本标准行业归口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品牌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褔明、厉建飞、邵云龙、李德昌、沈英隆、何明芳、金姬凤、王守元、朱安强 。
本标准于2013年7月首次发布。
南汇翠冠梨包装标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南汇翠冠梨包装标识规范,(以下简称翠冠梨)的定义、标识种类、标示内容、标注原则、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浦东新区南汇翠冠梨品牌合作联社生产销售的翠冠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997)172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文件。
3.1
翠冠梨包装
指对翠冠梨实施装箱、装盒等。
3.2
包装标志
指用于识别翠冠梨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食用方法所明示的统称,它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他组合等形式表示。
4标识内容
4.1 产地
南汇翠冠梨产地应当标注“上海市浦东新区”
4.2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标注包装的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
4.3 采收日期
具体按照翠冠梨采收日期,标注公历年、月、日。
4.4 分级等级
应标注特级、特一级、特二级。
4.5 保质期
保质期是指达到储存条件时保证包装翠冠梨质量的期限。
保质期的标示方法:常温下贮藏,保质期为5天。
4.6 数量
数量标识应标注个数。
4.7 产品执行标准号
4.8 依法获得认证的南汇翠冠梨应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未依法获得认证的南汇翠冠梨,不得冒用认证标志。
4.9 监制单位
上海浦东新区农协会品牌专业委员会。
5标注原则
5.1 产品标识应标注在翠冠梨包装上。
5.2 产品标识不得在流通环节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应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易于辨认。
5.3 产品标识的内容应真实、清楚、简要、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5.4 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应处于附属地位。
5.5 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不得小于1.8mm。
6包装
6.1 翠冠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农产品包装的安全性要求,便于装卸和携带方便。
6.2 翠冠梨按规格分别包装,每一包装箱内必须是同一规格范围内的翠冠梨。
6.3 包装箱上印有商标,标明品名、等级、数量(个数)、采收日期、产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及产品质量、追溯投诉电话等。
7运输和贮存
7.1 翠冠梨采收后,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分别包装。
7.2 翠冠梨在包装过程中要轻装轻放。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
7.3 在常温库中贮存应阴凉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