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是南汇水蜜桃合作联盟标准,适用于南汇水蜜桃品牌合作联社各成员使用。
本标准参照DB31/T346—2005制定,本标准指标高于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品牌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桃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凤蜜露果蔬专业合作社、上海申凤桃业专业合作社、上海桃咏桃业专业合作社、上海南汇民信桃业专业合作社、上海塘下小憩农家乐专业合作社。
本标准行业归口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品牌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厉建飞、沈英隆、陈志刚、何明芳、王凤娟、姚全军、张忠
本标准于2012年4月首次发布。
南汇水蜜桃
1 范围
本标准定了南汇水蜜桃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浦东新区南汇水蜜桃品牌合作联社生产的南汇水蜜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855-2008 新鲜水果和蔬菜 取样方法
GB/T 10470-2008 速冻水果和蔬菜 矿物杂质测定方法
GB/T 12143-2008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NY/T 586-2002 鲜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按照NY/T586—2002的规定。
3.1
果形
主要的形状有圆形、卵圆形、椭圆形等。
3.2
果实色泽
果皮底色可分为绿白、白、乳白和红,果皮着色可分为粉红、红、紫红。
3.3
充分发育
果实已长成应有的大小和形状。
3.4
成熟度
果实成熟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采收成熟度应达八成熟或以上。
3.5
八成熟
果实底色的绿色大部分褪尽,呈现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表现出品种应有的外观和风味。
3.6
果面缺陷
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果面损伤。
3.7
梗洼处果皮损伤
果实梗洼处的果皮受到的机械性破坏。
3.8
虫果
被食心虫危害的果实。
3.9
虫伤
果实表面被虫咬伤造成伤痕。虫伤面积包括伤口周围的已木栓化组织。
3.10
畸形果
外观有不正常的明显突起或凹陷,以及偏缺的果实。
3.11
异常的外来水分 abnormal water
由于雨淋、挤压破损、裂果、腐烂等出现的水分。由于温差造成的结露现象不属于异常的外来水分。
4 产品分类
按照产品品种不同可分为:白凤、湖景蜜露、新凤蜜露、大团蜜露、浅间白桃、塔桥一号、川中岛和玉露
5 要求
5.1 外观等级
南汇水密桃果实外观等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南汇水蜜桃外观等级指标
等级
|
特级
|
特一级
|
特二级
|
外观
|
果实充分发育完整良好,新鲜洁净,无褐变、病害、虫害、刺伤、无异常的外来水分,无异常气味或滋味,具有可采收成熟度,整齐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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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形
|
果形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
|
果形具有本品种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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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果形稍有不正,但不得有畸形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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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实色泽
|
具有本品种成熟时应有的色泽,各主要品种的具体规定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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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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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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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压伤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梗洼处果皮损伤
|
不允许
|
允许损伤总面积不超过0.5cm²
|
允许损伤总面积不超过1.0cm²
|
磨伤
|
不允许
|
允许轻微磨伤一处,面积不超过0.5c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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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轻微不褐变的磨伤,面积不超过1.0cm²
|
裂果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不允许
|
虫果
|
不允许
|
允许轻微虫伤一处,总面积不超过0.03cm²
|
允许轻微虫伤一处,总面积不超过0.03cm²
|
注:果面缺陷不超过两项。
|
4.2 理化指标
南汇水蜜桃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南汇水蜜桃理化等级指标
品种
|
色泽
|
特级
|
特一级
|
特二级
|
单果重(g)
|
可溶性固形物(%)≥
|
可滴定酸(%)≤
|
单果重(g)
|
可溶性固形物(%)≥
|
可滴定酸(%)≤
|
单果重(g)
|
可溶性固形物(%)≥
|
可滴定酸(%)≤
|
白凤
|
果底乳白,阳面具红霞
|
250≤m≤275
|
12
|
0.3
|
225≤m<250
|
11
|
0.3
|
200≤m<225
|
11.0
|
0.3
|
湖景蜜露
|
果底绿白,全果面散布细小红点及红斑
|
250≤m≤275
|
12.5
|
225≤m<250
|
12
|
200≤m<225
|
12.0
|
新凤蜜露
|
果底绿白,全果面散布细小红点及红斑
|
250≤m≤275
|
12.5
|
225≤m<250
|
12
|
200≤m<225
|
12.0
|
大团蜜露
|
果底绿白,全果面散布细小红点及红斑
|
275≤m≤300
|
12.5
|
250≤m<275
|
12
|
225≤m<250
|
12
|
浅间白桃
|
果底绿白,全果面散布细小红点及红斑
|
275≤m≤300
|
12
|
250≤m<275
|
11.5
|
225≤m<250
|
11.5
|
塔桥一号
|
果底绿白,全果面散布细小红点及红斑
|
250≤m≤275
|
12
|
225≤m<250
|
12
|
200≤m<225
|
12.0
|
川中岛
|
果底绿白,全果面散布细小红点及红斑
|
275≤m≤300
|
13
|
250≤m<275
|
13
|
225≤m<250
|
13
|
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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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底乳白,有红晕
|
m≥200
|
13
|
175≤m<200
|
13
|
150≤m<175
|
13
|
注:同一等级的单果重差在25g以内。
|
5 试验方法
5.1外观等级检验
按NY/T586-2002的5.1规定执行。
5.2理化检验
5.2.1 果重
用电子天平称量,数值以g表示。
5.2.2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
按GB/T 12295 规定执行。
5.2.3 可滴定酸
按GB/T12143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交收检验
6.1.1组批:每次交货的同一品种、同一产地、同时采收的为一批。
6.1.2取样:按GB/T8855规定执行。
6.1.3交收检验项目:外观、果实质量。
6.1.4判定规则:若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复检,仍不合格,则为不合格品。
6.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3年进行一次;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2.1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经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只。
6.2.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2.3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7 包装和标志
按Q/ILPO 4的规定执行。
8 运输和贮存
按NY/586—2002的第八章规定执行。